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旨在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提升工业公司绩效管理上的水准,建立和完善绩效分级评审机制,强调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涉及多个重点行业,明确了工作目标、适合使用的范围、职责分工、绩效分级评审流程、等级确认与公示、日常监管和等级变更等内容,旨在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要求,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规范和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相关各项工作。
为持续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以下称“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的函》及其补充说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持续提高我省工业公司绩效管理上的水准,建立完善省、市级绩效分级评审机制,优化评审工作方法,提高绩效等级核定效率和准确度,助力“到2025年,全省绩效先进公司数占比力争达到20%”目标实现。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纳入绩效管理企业确定、绩效分级评审、绩效等级认定和公示、纳入绩效管理企业日常监管、绩效等级变更等。
本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包括:1.长流程联合钢铁 ;2.短流程钢铁;3.铁合金;4.焦化;5.石灰窑;6.铸造;7.氧化铝;8.电解铝;9.炭素;10.铜冶炼;11.铅、锌冶炼;12.钼冶炼;13.再生铜、铝、铅、锌;14.有色金属压延;15.水泥;16.砖瓦窑;17.陶瓷;18.耐火材料;19.玻璃;20.岩矿棉;21.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22.防水建筑材料制造;23.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24.炭黑制造;25.煤制氮肥;26.制药;27.农药制造;28.涂料制造;29.油墨制造;30.纤维素醚;31.包装印刷;32.人造板制造;33.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34.橡胶制品制造;35.制鞋;36.家具制造;37.汽车整车制造;38.工程机械整机制造;39.工业涂装。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1。
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处统筹负责全省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省级绩效管理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宣贯,组织并且开展绩效分级省级评审,负责对重点行业绩效先进公司进行认定,对全省纳入绩效管理企业的绩效等级信息进行公示。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配合做好纳入绩效管理企业名单核定工作。配合推进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
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配合开展绩效管理政策标准宣贯,重点行业创A行动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减排宣传引导。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将各地落实绩效管理政策要求情况、重点行业企业落实相应等级差异化指标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警示片拍摄。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校核,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动态调整国发平台污染物浓度报警值,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现场核查。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驻市监测中心配合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现场核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配合开展省级绩效管理政策措施制定,协助开展绩效分级省级评审并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分局负责将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纳入绩效管理,借助排污许可管理系统并参照附件1进行梳理,确保重点行业企业应纳尽纳。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指导有意向参评更高绩效等级的企业编制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组织并且开展绩效分级市级评审,对C级、D级、非引领性公司进行评定,对参评绩效先进等级(A级、B级、引领性企业)的企业出具市级评审意见,并配合开展绩效分级省级评审。根据公司绩效等级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监管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监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分局应根据附件1中重点行业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从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筛得相应企业,建立绩效管理企业清单。绩效管理企业清单原则上保持动态更新,各地应通过梳理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对企业信息等方式,在每年8月底前至少更新一次企业清单;通过日常检查、企业咨询等方式发现的未纳入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新通过竣工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应及时纳入绩效管理企业清单。有意向参与绩效分级的非重点行业企业,可通过对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的方式,纳入绩效管理。
有意向参评更高绩效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本指南附件编制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经市级初审,报省级评审通过后,即可获评更高绩效等级。有意向参与绩效分级的非重点行业企业,可根据公司生产工业和产排污环节,参考相近重点行业差异化指标编制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报市级评审通过即可获评绩效等级。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纳入绩效管理企业组织绩效分级市级评审。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后,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并组织行业、监测、执法有关专业人员对照企业所属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开展现场核查,出具市级评审意见。对达到绩效领先水平的企业,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市级评审意见中注明推荐参评的具体等级,并连同补充完善的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省生态环境厅。
收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转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并且开展省级评审。省级评审采用材料评审会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生产的基本工艺、污染治理、监测、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来评审,对参评绩效A级的企业应当开展现场核查,对参评绩效B级和引领性企业可酌情开展现场核查。对同一家企业,开展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可以少于2人。评审会可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并且开展,也可委托厅属事业单位组织并且开展;对规模较大、生产的基本工艺较为复杂的参评企业,可采用现场会形式开展评审。省级评审专家可由省生态环境厅及所属事业单位派遣,也可函请生态环境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省有关部门、其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推荐,或从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专家库中选取。
绩效评级遵循“短板原则”,参评企业需满足所申请等级所有差异化指标,方能评定相应等级。A级、B级、引领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确认;C级、D级、非引领性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确认;参与省级评审但未通过的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级评审专家意见定级;有意向参与绩效分级的非重点行业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认定等级;新纳入绩效管理的企业,在完成评级认定前默认按照该行业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经省级评审和现场核查,各项差异化指标全部满足A级绩效水平的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A级公司进行认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独立焦化企业需完成所属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评估监测,方可被认定为A级企业。
非重点行业企业,可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司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评定为“地方A级、地方B级、地方C级、地方引领性”企业,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季度末梳理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信息,报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将已评级企业落实绩效差异化指标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同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差异化指标中提出更严格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将差异化指标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作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报警阈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抽取部分绩效先进等级企业,针对其落实绩效差异化指标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各市在日常监管中,可对绩效先进企业酌情减少检查频次。
在检查、核查中发现纳入绩效管理企业未落实相应等级差异化指标的,应当予以降级。对纳入绩效管理企业因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应当降为该行业最低绩效等级,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以申请参评更高绩效等级。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本辖区应被降级的企业名单、应降至等级、支撑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省厅进行确认。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参与绩效分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技术单位和专家团队,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要求,签订《廉洁守纪承诺书》,出现违反《技术指南》细则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工业涂装行业对应10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如有与其他重点行业对应的行业小类,应优先遵从行业小类对应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
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申请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对照表》,企业基础资料和落实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支撑材料等几部分组成。
申请表中应明确公司基本信息,企业现有工程项目,主要生产信息,原辅材料使用信息,物料储运信息,储罐配置信息,移动源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和污染物排放量等。
参评企业按照所属重点行业类别,选取《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对照表》中相应表单,填写企业基础信息,并对照差异化指标,条目式填写企业真实的情况,明确差异化指标中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完成时间等关键信息,做到简明、直观、有针对性。
支撑材料包括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及近期季度执行报告,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自行监测报告,企业用电量记录,CEMS、DCS/PLC历史记录及运行记录,运输台账,环境管理台账以及其他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绩效分级评审支撑材料通过电子版形式准备,在资料评审会中备查。
3.参评重点行业类别及编号按照《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指南》附件1填写。
4.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进行自评估和对标,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级别进行申报。
7.当企业涉及多个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时,均应填写。
①逐条分行填写每条涉气(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生产线/工序,填报环评文件中的正式名称,并列出与废气排放相关的主要工序或生产设施,示例:“油性湿法生产线”或者“印染单元起毛工段”或者“1#锅炉”或者“1#机组”。
①类别包括原料、辅料、燃料(燃煤、燃油、焦炭、生物质、石油焦、天然气)、用电量四种类别。
②、③、④、⑤已知全厂或多条生产线/工序污染物总排放量时,结合生产线/工序规模和产排污特点核算各条生产线/工序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采暖锅炉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
③按照申报起前一年在线监测数据的年均值填写。无在线监测数据的,按照委托第三方自行监测数据的年均值填写。
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副本、申请表及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已填报但尚未发证的,可仅提供登记表)
提供企业已制定并在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严格执行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制度
提供申请之日起前一年,企业用电量数据。若绩效分级指标中有要求主要生产设施与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计电的,提供各分表的用电量数据
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所属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提供符合有关时限要求的CEMS(小时数据)、DCS/PLC原始数据
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所属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主要提供:
①厂区所有进出口视频监控记录(提供符合有关时限要求的照片等证明材料即可);提供符合有关时限要求运输管理电子台账(包括进出厂时间、车牌号、VIN号、发动机号和排放阶段等);
②厂区运输方式符合有关指标的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包含进出厂区的原辅料、燃料、产品公路运输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阶段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汽车;厂区内使用纯电动或达到国三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所属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提供厂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最重要的包含:①完整生产管理台账: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台账,原辅材料、燃料使用量,产品产量;②设备维护记录;③废气治理设备清单:主要污染治理设备、设计说明书、运行记录、CEMS小时数据等;④耗材记录:包括各类耗材使用量,除尘器滤料更换记录等;⑤固废、危废处理记录等
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所属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提供其他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