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2NM6包头市东河区大水卜洞地质公园东面的隆泉花苑小区,因生活污水没有接入管网,导致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大水卜洞地质公园东30米处长达6年。2021年,不知哪个单位用废土填埋了排污管道,导致一部分生活污水渗透地下,一部分露天排放。包头市水1.针对“包头市东河区大水卜洞地质公园东面的隆泉花苑小区,因生活污水没有接入管网,导致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大水卜洞地质公园东30米处长达6年”的情况属实。
经查,隆泉花苑小区位于大水卜洞地质公园东北侧,2011年10月开工建设,2014年底交付使用,2015年陆续入住,竣工时该小区污水管线接入旧市政排水管网内。按照北梁腾空区总体规划及道路设计施工图,该污水管线计划接入北梁四街,通过北梁六路最终排向内环路市政排水管网内。
2017年北梁四街污水管网建成,该处旧市政排水管线废弃,但因北梁六路未实施建设,导致该趟污水管线无法接入市政管网。当时北梁四街施工单位(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临时排水方案,将该小区污水管线接入临时污水排水管,排入小区外西南侧后水沟内。北梁六路道路工程2016年列入市住建公司修建计划,但因土地手续办理等问题,导致该道路工程一直无法实施,故该临时排污管使用至今。经与市住建公司对接了解,北梁六路道路工程预计于今年6月开工建设,建成后该污水管线按原计划接入内环路市政排水管网内。
2.针对“2021年,不知哪个单位用废土填埋了排污管道,导致一部分生活污水渗透地下,一部分露天排放。”的情况基本属实。
经现场勘察、询问,未发现有单位故意用废土填埋排污管道的情况,管道上方土层为施工单位(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铺设时覆盖,排污口外露,生活污水均为露天排放。
基本属实1.东河区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新建污水管线日将原污水管线接入内环路排水管网内。
2.北梁六路道路工程预计于今年6月开工建设,建成后该污水管线按原计划接入内环路市政排水管网内。
已办结无2D2NM7包头市固阳县万邦有限公司(金矿),侵占破坏了金山镇冯湾村2639亩集体防沙林地。该企业废水直排至村中河道,河水流入耕地影响农作物生长。包头市生态、水1.群众反映的“D2NM7”第1个问题与第22批编号D2NM9信访案件第1个问题一致。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9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
2.群众反映的“D2NM7”第2个问题与第17批编号D2NM9信访案件问题一致。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9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
部分属实1.群众反映的“D2NM7”第1个问题与第22批编号D2NM9信访案件第1个问题一致。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9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
2.群众反映的“D2NM7”第2个问题与第17批编号D2NM9信访案件问题一致。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9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
已办结无3X2NM2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李某某,非法占有黑山头镇草场,并私自开垦出3000余亩耕地,违规在林地、草地上建庙和厂房,破坏草原生态。呼伦贝尔市生态1.“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李某某,非法占有黑山头镇草场”问题不属实。经黑山头镇政府核实,李某某以租赁的形式使用黑山头镇政府管理的国有草原,2013年至2021年每年向市财政缴纳使用费用,并非私自占用国有草场。
2.“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李某某,私自开垦出3000余亩耕地”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李某某为拉布大林镇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1997年开发5000亩耕地,2000年时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下达了《关于额尔古纳市有关单位和个人补办历史遗留农用土地开发手续的批复》(呼署地政字﹝2000﹞6号)。文件中明确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呼盟委、盟行署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同意对额尔古纳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垦的耕地补办开荒审批手续,并以租赁的方式提供土地”。其中、包括拉布大林镇工程公司于1997年开发的5000亩耕地,经额尔古纳市研判组收集材料研究后认为这5000亩耕地具有合法性。依据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显示,所占地类为旱地,面积共6234.79亩,现经额尔古纳市鼎盛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绘,总面积为6174.9亩,其中旱地5984.55亩,其他草地160.2亩,天然牧草地30.15亩。对比2009年至今的数据说明其耕地面积存在变化。经研判后,疑似存在违法开垦草原行为。
3.“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李某某,违规在林地、草地上建庙和厂房,破坏草原生态”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一是信访举报中反映建设庙的行为,为民间求雨的庙,经额尔古纳市鼎盛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绘,其占地面积为1.614亩,根据2009国土二调数据显示(1.614亩)所占地类为其他草地。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显示(1.614亩)所占地类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林草重叠)。二是信访举报中反映建设厂房的行为,经林草局、黑山头镇政府、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核查,以及额尔古纳市鼎盛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证明该建筑为蓄水池和水泵房,不是厂房。该蓄水池和水泵房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农业附属设施,此项目于2017年2月8日经呼伦贝尔市发改委、农牧业局、水利局以正式文件(呼发改行审字﹝2017﹞14号)批准实施,蓄水池和泵房是该项目建设内容中的一部分。经额尔古纳市鼎盛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绘,水泵房面积0.3375亩,蓄水池面积9.17亩。根据2009国土二调数据显示水泵房和蓄水池所占地类全部为其他草地和旱地。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显示所占地类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林草重叠),占地面积为5.73亩。
一是将疑似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违法线索和涉嫌违法建庙的行为移交至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对违建的庙进行拆除;二是对未批先建的水泵房和蓄水池由黑山头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
阶段性办结无4D2NM0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济沁河、根多河、伊其罕、新立屯、庙尔山、哈多河、杨树沟、成吉思汗等林场被人改变林地用途,在退耕还林地和已垦林地违法种植农作物,使林地受到破坏。呼伦贝尔市生态1.“改变林地用途”问题,扎兰屯市8个国有林场林权范围内,截至目前共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共计173起,违法面积844亩,共打击处理175人。其中,行政处罚159人,刑事判决16人,收缴罚款罚金315.14万元,并恢复植被,完成整改,由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管理。
2.“退耕还林地违法种植农作物”问题,扎兰屯市8个国有林场无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项目,故无退耕还林地违法种植农作物情况。2002年起,扎兰屯市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不在8个林场国有林地范围内)共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造集体林112500亩。2002年至今共发生退耕还林工程复垦违法行为13起,合计违法面积540亩,均已依法查处整改,共打击处理15人。其中,行政处罚1人,刑事判决14人,收缴罚款罚金8.34万元。均已恢复植被,完成整改。
3.“已垦林地违法种植农作物”问题,扎兰屯市8个国有林场林权范围内,截至目前发生违法开垦林地行为共计430起,开垦面积6671亩,共打击处理451人。其中,行政处罚323人,刑事判决128人,收缴罚款罚金240.27万元,现已全部恢复植被,完成整改,由国有林场收回林地经营管理。
部分属实针对“改变林地用途”问题,扎兰屯市对相关地区进行进一步踏查,目前相关区域植被恢复良好,没有再发现新的人为改变林地用途问题。
针对“退耕还林地违法种植农作物”问题,2022年4月17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扎兰屯市立即责成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辖区内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项目地块再次排查,发现扎兰屯市哈多河镇罕达罕村五组高某在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造林地块中存在复垦违法行为,复垦面积5亩。
针对“已垦林地违法种植农作物”问题,接到群众举报后,扎兰屯市对相关地区进行进一步踏查,目前相关区域全部恢复植被,暂未发现违法复垦问题。
下一步,一是成立“扎兰屯市退耕还林工程和已垦林地全面排查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督办,扎兰屯市林草局牵头,各乡镇、涉林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国营农牧场全力配合,对全市范围内2002年以来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项目和已垦林地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二是由扎兰屯市林草局牵头,中和镇人民政府配合,对扎兰屯市哈多河镇罕达罕村五组高某在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造林地块中存在的复垦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处理,扎实整改。三是我市将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压实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林长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镇、村级林长职责,建立从镇到村、从村到组的网格化、巡护、奖惩等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生态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未办结无5X2NM2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双山采石场,以地质环境治理为由,两次大规模矿山爆破作业,在2022年3月5日至15日期间,偷运石料至科右中旗收费站附近立交桥下,无序堆放。兴安盟生态2022年4月16日,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巴彦呼舒镇政府、代钦塔拉苏木政府组成调查组,深入科右中旗双山采石场进行现场核实。
1.投诉反映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双山采石场,以地质环境治理为由,两次大规模矿山爆破作业”内容部分属实。
2020年8月,因矿产开采违法侵占林地和草原,“科右中旗双山采石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草原300亩(经实际测量为83.9亩)”被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2021年6月,按照《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室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21〕28号),科右中旗制定了《科右中旗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要求双山采石场进行植被恢复。按照整改要求,2022年1月,双山采石场编制了《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并开始实施植被恢复工程,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经科右中旗人民政府批准,在治理过程中采用爆破削坡方式,在矿区范围内分两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边坡进行了处理,爆破面积约800平方米。两次爆破是为了实施双山采石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植被,但不属于大规模爆破作业。2022年3月初,双山采石场完成了清运废料、钻孔爆破、回填采坑和草籽播种工作,已完成草原植被恢复。2022年3月8日兴安盟林草局对该问题进行了审核验收并同意销号。
2.反映的“在2022年3月5日至15日期间,偷运石料至科右中旗收费站附近立交桥下,无序堆放”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2022年3月,双山采石场按照《草原植被恢复方案》要求,施工方对原有矿石产品和爆破削坡的部分石料进行了清运,所清运的石料是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转运,产权归双山采石场所有,并非“偷运石料”。所清运的石料集中整齐存放在国道111线立交桥东南侧科右中旗鑫鑫汽车贸易产业园建设工地内,并已采取围封及苫盖等措施抑制扬尘。
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耕地,造成83.9亩农用地被大量毁坏,2022年1月17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内2222刑初287号)判处庞某某(双山采石场经营管理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一是科右中旗林草部门严格监督石料采矿权人按照《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履行植被恢复义务,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采石场办理林草手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已办结无6X2NM5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国家电投内蒙古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分公司C厂及三期铝厂,长年将余热电站工业废物倾倒在锡乌铁路立交桥下、距离霍林河几百米处,污染水源,产生粉尘污染。通辽市土壤、大气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群众反映的“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国家电投内蒙古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分公司C厂及三期铝厂,长年将余热电站工业废物倾倒在锡乌铁路立交桥下,距离霍林河几百米处”部分属实。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国家电投内蒙古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分公司C厂及三期铝厂”,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工业园区,C厂建设内容为2×350MW火电机组,三期铝厂建设内容为年产38万吨/年电解铝和余热电站。举报人反映的“工业废物”为脱硫石膏。2022年4月16日,在接到信访举报的第一时间,霍林郭勒市组织相关部门就投诉人反映的倾倒地点进行了实地查看。倾倒地点位于霍林郭勒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锡乌铁路立交桥(非跨越河流桥梁)下,靠近北侧桥头一端(纬度:45°26′39.3576″经度:119°36′43.4088″海拔:881.06)。该地点与举报人反映的“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国家电投内蒙古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分公司C厂及三期铝厂”直线千米,与沙尔呼热镇居民区最近距离约662米,与霍林河河道直线米。经过现场查看,脱硫石膏散落堆放,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其中混杂着黏土、枯树枝等,表面局部区域已经长满荒草,判断倾倒时间较早,总量约为180吨。2022年4月17日,霍林郭勒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扎鲁特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国家电投内蒙古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分公司C厂及三期铝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过核实近三年台账,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非法倾倒脱硫石膏行为。同时,霍林郭勒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霍林郭勒市境内产生脱硫石膏的企业,包括锦联铝材、创源金属、坑口电厂、鸿骏铝电、金源口电厂,调取了企业近三年脱硫石膏管理台账,均未发现存在非法倾倒脱硫石膏行为。同日,霍林郭勒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堆放地点附近企业和周边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由于堆放地点位于铁路桥下,较为隐蔽,调查走访的周边企业和居民均不了解相关情况,暂无法确定违法主体及责任人。2.群众反映的“污染水源,产生粉尘污染”不属实。2022年4月17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内蒙古泰达环保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该区域水质、土壤进行监测。据监测报告显示,霍林河位于该倾倒地点的上游、中游、下游水质监测结果均达标,土壤检测结果达标。倾倒点位于铁路桥桥下,地势低洼,上面有桥体遮盖,且掺杂部分黏土,不易起尘。部分属实1.规范填埋处置脱硫石膏。因暂时无法确定脱硫石膏倾倒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霍林郭勒市启动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清理”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将堆放的脱硫石膏,清运至内蒙古净达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处置,共计清运20吨位车辆9车,清运量约为180吨(含黏土、枯树枝等杂物)。对脱硫石膏完成清运后,及时对堆放地块进行了覆土。2.开展土壤和水质监测。2022年4月17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委托内蒙古泰达环保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堆放地块的土壤以及霍林河河道的上、中、下游开展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未造成污染。3.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月21日,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街道、霍林郭勒市生态环境分局召开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听证会,工业园区部分企业、居民代表、退休职工代表20人参会,参会人员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无异议。4.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针对此问题,霍林郭勒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溯源,追查产生脱硫石膏企业,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霍林郭勒市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对此类问题严查细排,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频次,确保无遗漏、无死角,及时发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阶段性办结无
7X2NM1年4月至8月,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草原征占手续,在翁牛特旗姚家店矿区内修路、打钻(钻孔91个、实测面积约77502.88平方),破坏“二调”划定的国家公益林和基本草原。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翁牛特旗姚家店矿区”,位于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四分地村天桥沟组,实际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翁牛特旗姚家店铅多金属矿勘探,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面积2.7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0日,发证机关:赤峰市自然资源局。1.关于“2021年4月至8月,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草原征占手续,在翁牛特旗姚家店矿区内修路、打钻(钻孔91个、实测面积约77502.88平方)”问题基本属实。调查组通过实地测量、无人机飞行核查、查阅作业设计、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走访群众等方式,发现该公司破坏土地116.25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其中,林地面积38.77亩,其他草地41.98亩(未利用地,未纳入草原管理,不涉及办理草原占用手续),采矿用地19.83亩,内陆滩涂15.67亩。该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手续,在探矿区域内设计钻孔101处,后期因勘查作业实际情况调整为91处,均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探矿区范围内。2021年5月至7月该公司开展钻探作业,实际完成钻探孔作业62个,均在勘查作业设计之内,钻探作业符合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其余29处未开展钻探作业,但91处计划钻孔处均完成了作业面平整,同时为方便钻孔作业,该公司还平整了临时通行道路,均破坏了土地原地貌。2.关于“破坏‘二调’划定的国家公益林和基本草原”问题部分属实。通过核查,该公司不涉及破坏基本草原。通过与公益林数据库比对,违法占用的38.77亩林地中,其中30.44亩为国家公益林,其余8.33亩非国家公益林,在国土二调数据库中林地地类为“有林地”。调查组通过调阅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查处卷宗,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与该案一致。经查,2021年8月26日翁牛特旗公安局接到赤峰市公安局移交群众举报线索,对该公司修路、探矿破坏林地草原行为进行线索核查;在翁牛特旗公安局核查期间,该公司于2021年8月末自行对原地植被恢复造林,2021年10月翁牛特旗林草局对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涉案地块集中进行植被恢复初步验收,10月29日翁牛特旗林草局对该公司原地恢复的38.77亩林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了《植被恢复造林验收单》,待2022年秋季进行成活率验收。2021年12月8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以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1月7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以《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至翁牛特旗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15日,翁牛特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17日,翁牛特旗林草局委托翁牛特旗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翁牛特旗公安局已立案,正在履行查处程序。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其他草地等77.48亩土地行为,翁牛特旗广德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正在履行查处程序。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要求,全力推进此项问题整改。一是责成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38.77亩林地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责成翁牛特旗广德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其他草地等77.48亩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该公司恢复原地貌。三是待该公司整改完成后,再开展勘查工作时,将监督指导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保要求开展勘查活动。四是持续加强林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通过卫片定期比对、加强巡查巡护和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阶段性办结无8X2NM8位于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温都花村的如意矿业公司和内蒙古和汇矿业,多年来大面积露天开采、越界开采、大面积损坏山体和道路,生态破坏严重。矿山排放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道,致使河道、自然河床发生改变,居民饮水、灌溉、农作物生长受到影响,噪音、粉尘污染也时刻危害着牲畜、庄稼、菜地。乌兰察布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的“如意矿业公司和内蒙古和汇矿业多年来大面积露天开采”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如意矿业公司原有卓资县温都花采矿权为已注销矿权,该公司于2017年4月通过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得卓资县卓资山镇温都花矿区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同年11月27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0145440,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0422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该矿山在温都花矿区正常生产。2020年8月至今未进行过开采生产,2020年11月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2021年4月22日通过公告将矿业权废止。信访人反映的“如意矿业公司在温都花村露天开采”问题属实。
内蒙古和汇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通过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得卓资县卓资山镇温都花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的采矿权(该采矿权为过期采矿权整合矿权,其中包括如意矿业公司采矿范围),采矿权面积0.664平方公里,正在办理采矿证等相关手续,还未进行开采。信访人反映的“内蒙古和汇矿业在温都花村露天开采”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2022年3月,卓资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六〇九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如意矿业公司采矿范围进行实地勘测,勘测报告显示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信访人反映的“越界开采”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原如意矿业公司在卓资县卓资山镇温都花村露天开采玄武岩期间,未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温都花矿区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开发与保护综合方案》要求对矿区范围内的山体进行剥离开采,对原有地形地貌及地表植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挖损破坏。信访人反映的“大面积损坏山体,生态破坏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该企业在运输矿石过程中对通村水泥路(1.1公里)部分路面造成一定程度碾压损坏,卓资山镇人民政府已责令矿山企业对损坏道路进行修复,企业采用混凝土对道路裂缝、坑槽、不平整处全面进行了补修,修补总面积约24平方米,现已恢复了路容路貌,道路平整畅通。信访人反映的“损坏道路”问题部分属实。
4.投诉反映的“矿山排放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道,致使河道、自然河床发生改变,居民饮水、灌溉、农作物生长受到影响,噪音、粉尘污染也时刻危害着牲畜、庄稼、菜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矿山排放物”为企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表土,该剥离表土无需处理,临时堆放于“侵蚀沟”沟头。该“侵蚀沟”是冰雪消融或雨水汇集后侵蚀山体所形成的排水通道,不属于河道,不存在信访人反映的“致使河道、自然河床发生改变的现象”。同时,经过细致排查,距离该矿山3公里范围内,仅有一条河道,为井石子沟(大海沟),未发现矿山排放物堆积现象。因此,信访人反映的“矿山排放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道,致使河道、自然河床发生改变”问题部分属实。
接到信访案件后,卓资县于4月16日委托内蒙古亚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矿山周边的后温都花村、官营盘村、老羊圈村、后牧花沟村、边墙村(临近G7高速)5个自然村各一口水井水质做了检测,检测项目包括PH、氨氮等22项内容,检测结果显示5个自然村的水井水质均达到《地下水环境标准》Ⅲ类标准,符合饮用水标准。温都花行政村现有耕地1330亩,全部为旱地,无灌溉井,也无地表水可供灌溉。经实地走访村民,该企业在生产及运输矿石过程中,居民饮水、农作物生长未受到影响。信访人反映的“居民饮水、灌溉、农作物生长受到影响”问题不属实。
如意矿业公司噪声污染源为各类机械设备噪声及物料运输的交通噪声,原如意矿业公司生产期间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温都花矿山距周边最近村庄800m,噪声经距离衰减后不排除会对周边环境有些许影响。信访人反映的“噪音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如意矿业产生的粉尘污染源主要为剥离、凿岩、道路运输产生的粉尘,原如意矿业生产期间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污颗粒物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根据矿山企业易产生无组织粉尘排放的特点,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卓资县分局重点加强对该企业无组织粉尘排放监管,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生产期间出现过因洒水抑尘频次不够,苫盖物料的苫布破损造成的扬尘污染现象。2018年9月11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卓资县分局针对如意矿业露天堆放的物料未苫盖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5万元,责令立即整改,企业已对物料进行了苫盖。2019年12月16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卓资县分局针对如意矿业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处罚人民币5万元,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企业已按要求增加晒水频次,并加强物料苫盖。信访人反映的“粉尘污染”问题属实。
温都花矿山距周边最近村庄温都花行政村800m,目前有14户居民,共有旱地1330亩。经实地走访该村村民,均表示牲畜养殖、庄稼生长、蔬菜种植未受到影响。信访人反映的“时刻危害着牲畜、庄稼、菜地”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矿山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项治理任务落细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一是立行立改,对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堆放至“侵蚀沟”的剥离表土立即进行全面清理,已责令原如意矿业公司限期完成清理,已于2022年4月23日完成。对地质环境治理不彻底问题立即进行全面整改,卓资县自然资源局已委托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六〇九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并成立温都花矿山治理专项工作组,立即对温都花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不彻底问题进行全面整治,预计4月27日前完成整改。对矿料运输造成道路损坏部分立即进行维护,已责令矿山企业对因矿料运输损坏路面在原修复基础上采取不同修复方式立即进行修复养护。对矿山企业厂区堆存物料易引起粉尘污染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已责令企业立即对部分破损的苫布进行更换,同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抑制扬尘污染。
二是举一反三,加强日常监督。针对此次信访举报的如意矿山粉尘和噪声问题,鉴于如意矿业公司已于2020年8月停产,新矿权人内蒙古和汇矿业正在办理前期手续,卓资县已要求和汇矿业公司在今后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全封闭的料棚及生产车间,安装满足要求的除尘设施,做好洒水抑尘等抑尘措施,对于机械及运输车辆尽可能选用低噪音机械车辆,加强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在矿区周边栽种绿植形成天然隔声屏障,做好运输车辆路线规划,尽量远离居民区,以减少粉尘和噪声对居民的影响。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全县采矿企业生产作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要求,全面排查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式、限时推进、限期整改,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阶段性办结无9D2NM2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警苑小区旁边植物园人工湖,抽取地下水补水,浪费水资源。乌兰察布市水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警苑小区旁边植物园”位于黄旗海路以东、杜尔伯特街以南、泰和路以西、满达东街以北,占地面积23.88万平方米。通过向原乌兰察布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和周边群众了解到,该地块系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苗圃(科研基地),园内原有2口水井用于浇灌苗圃。近年来,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入驻人口的逐步增加,苗圃周边陆续建成警苑、宏基名苑等一大批居住小区,为进一步满足周边居民休闲活动需求,集宁区于2012年利用该苗圃及其周边原有地形地貌,打造了集生态观光、休闲游憩、科普教育、应急避难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植物园,原有的2口水井作为应急供水和消防水源予以保留。群众反映的“人工湖”实际是植物园内利用原有洼地改建的蓄水池,用于收集存储雨水、融雪水进行绿植灌溉,目前蓄水池内存有少量融雪水。
2022年4月16日,现场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养护公司乌兰察布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其中1口井中抽取地下水至蓄水池内,用于浇灌绿植。群众反映的“抽取地下水”问题属实。
属实2022年4月16日,乌兰察布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对乌兰察布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处以2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下一步,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下水使用监管,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已办结无10X2NM4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行要求将园区污水处理厂没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作为中水供企业使用,水的含盐量比企业排出废水都高。园区基础设施不健全,没有实现集中供气,企业自己建设锅炉,增加了废气排放。近日,在督察期间又要求企业3天内接通中水管网。乌兰察布市其他污染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的“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行要求将园区污水处理厂没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作为中水供企业使用,水的含盐量比企业排出废水都高”问题部分属实。举报反映的“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开发区”即“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始建于2003年3月,是经国土资源部正式审核通过并公告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现有工业企业36家,其中已建成投运13家、未投产4家、未建成19家。
关于“强行要求将园区污水处理厂没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作为中水供企业使用”问题。经调查,园区于2010年开工建设日处理1.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2012年12月主体完工),当时因园区废水产生量少(约1000吨/日),一直未能正常启动运行。2018年在对部分设施进行改造的基础上,新增加药、深度处理等设施,建成日处理2000吨的工业废水处理站一座。考虑园区企业废水可生化性差以及成本费用等因素,园区污水处理厂现处于停机保护状态,2020年1月至今未接纳园区废(污)水,也无中水产生。目前,园区产生的污水经管网收集后送集宁区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处理。经研判,举报反映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没经过处理的污水”应为集宁区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可满足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经核实,园区党工委曾于2022年4月8日组织召开2022年第5次书记专题会议,召集园区内15家企业有关负责人就园区中水回用事宜进行研究部署,并形成会议纪要(4月14日印发)。会议纪要中无“强行要求企业使用中水”的表述,但有“企业对污水排放和中水回用作出书面承诺”的要求。进一步查阅园区相关企业于2022年4月10日向园区管委会作出的书面承诺显示,有“我单位在与高新区中水管网接通后工业用水使用中水”的承诺事项,存在疑义。经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机选取园区内8家企业(4家问询了解、4家电话回访)进行调查核实,均表示园区管委会没有强行要求使用中水,但问询谈话笔录显示,管委会有“根据自身生产工艺条件等需求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就尽量使用中水”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是否要使用中水”的要求。综上研判,园区管委会要求企业尽快实现中水利用的事情属实,要求使用的中水应为集宁区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非举报反映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没经过处理的污水”。
关于“水的含盐量比企业排出废水都高”问题。因目前园区附近中水来源仅有集宁区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经生态环境部门调阅集宁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委托监测结果显示(2021年8月),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出水溶解性总固体(表示“含盐量”指标)浓度为1560毫克/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对该指标设定标准限值);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监测结果显示(2021年11月),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出水溶解性总固体浓度为1680毫克/升。调阅进入该污水处理厂的“东阳光化成箔”“苏通电子”“海立电子”“天宇达生物科技”抽检报告显示,其排水溶解性总固体在2440毫克/升-3510毫克/升之间,经与园区内“京东药业”了解,其排水溶解性总固体也在3000毫克/升以上,均高于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也有部分仅产生生活污水的企业(如“南大微电子”)排水溶解性总固体低于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出水。总体来看,目前碧水蓝天污水处理厂出水溶解性总固体指标对于部分对盐分要求不高的企业来说可直接使用,但对于对盐分要求较高的企业来说,还需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后使用。
2.举报反映的“近日,在督察期间又要求企业3天内接通中水管网”问题属实。园区党工委2022年第5次书记专题会议纪要显示,园区市政中水管道已通到各企业厂区外,针对还未与厂区内管网接通的企业,园区要求其抓紧施工,务于4月11日前接通管网,距离会议时间(4月8日)相隔3天,对部分需要施工设计和走报批流程的企业来说,预留的工程时间不够充足,反映问题属实。目前,除华为、阿里巴巴2家大数据企业外,其余企业均接通了中水管网。
3.举报反映的“园区基础设施不健全,没有实现集中供气,企业自己建设锅炉,增加了废气排放”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园区目前已按要求建成工业固废渣场和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供气还未完全实现。按照园区供热规划,园区的生活及生产用热、用气均依托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给。但由于园区在产企业供气供热需求较小(13家在产企业有4家有供热供气需求),集中供热供气一直未能实现。经调查,目前园区在产企业中自建锅炉企业共2家,分别是内蒙古新天下塑业有限公司(自建22蒸吨导热油锅炉用于高温热熔工艺,普通锅炉无法满足需求),内蒙古天宇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建20蒸吨锅炉),考虑实际情况,园区采取临时措施,依托天宇达生物科技20蒸吨锅炉为周边京东药业和南大微电子2家企业实现集中供气、供热,暂时解决了园区企业的用气、用热需求。此项问题,曾在2021年4-5月,自治区对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中指出,并于2021年6月自治区召开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推进会上交办我市,具体问题为“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进展缓慢”。经和自治区沟通,鉴于目前园区企业现状和部分企业已实现集中供热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于2022年3月9日下发的《关于核查发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存在问题落实情况的通报》(〔2022〕9号)中给予销号认可。
部分属实1.2022年4月20日,园区管委会专门致函园区企业,就企业于4月10日做出的“我单位在与高新区中水管网接通后工业用水使用中水”的存疑承诺事宜进行了解释沟通。
2.已责成高新区加快推进工业污水厂的改造建设,待改造建设完成后,确保中水含盐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合格的中水供企业使用。
3.鉴于部分企业中水管网接通工作需要设计和内部报批等程序,已责成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对接企业,为企业预留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助力企业顺利接通中水管网。
4.已责成园区尽快规划集中供热、供气项目,并根据后续产业发展情况,为入园后的所有企业提供集中供热和供气服务。
11X2NM4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海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偷安设备违法生产D113树脂和聚合白球。该公司所有污染治理设备形同虚设,长期偷排大量有毒、有害废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鄂尔多斯市大气1.关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海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该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问题中所指的鄂尔多斯海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经三路,该公司租赁原内蒙古瀚兴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2018年9月达拉特旗发改委审批其建设规模为:阳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线日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批复文号为鄂环审字〔2019〕57号,该生产线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调查,该企业取得批复的生产线一直处于阶段性生产状态。2021年5月起,该企业在紧邻现厂区南的租用厂房里新增了一条阳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线,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截至目前,这条生产线仍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2022年1月12日,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停止了调试,至今一直再未启动设备。2022年1月14日,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424万元。达拉特旗开发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企业厂区内车间、库房进行再排查,发现在企业一直紧锁的140平米库房内建有生产离子膜设备,紧邻的168平米库房内放置3个硫酸储存罐。经联合调查取证,该设备于2021年3月建成并阶段性生产,该项目以硫酸和购置的半成品树脂膜为原料,通过将半成品树脂膜分四段在硫酸中浸泡生产得到离子交换膜,该项目未办理立项和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发现已建成的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较原环评新增了树脂烘干设施、树脂蒸煮设施、离子树脂生产设施(盐酸泡洗工艺并配套3个盐酸罐)。2.关于“偷安设备违法生产D113树脂和聚合白球”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阅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其生产原料为白球树脂,产品为阳离子交换树脂。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过001×7阳离子交换树脂和D113型阳离子交换树脂,两种产品原料均为polystyrene-DVE聚苯乙烯—二乙烯苯型共聚物(俗称“白球”),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一致。2022年4月10日,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与我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为:“白球”采购于廊坊新时代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不具备生产“白球”的条件。故举报人反映“偷安设备违法生产D113树脂”问题属实,反映“生产聚合白球”不属实。3.关于“该公司所有污染治理设备形同虚设,长期偷排大量有毒、有害废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和碱性废水。循环冷却水存于厂区南侧蓄水池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由园区环卫局拉运处置;碱吸收塔产生的碱性废水排至厂区南侧蓄水池,蓄水池经防渗土工膜+30cm混凝土+两层聚氨脂防水材料防渗处理,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但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属污染辅助设施缺失。该项目固体废物为过滤残渣(硫酸钙和聚丙酰胺),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放置于固废暂存库内,作为副产品定期对外销售。通过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厂区卫生较为整洁,固废暂存比较规范。该项目所产生的G1、G2、G4经碱吸收塔处理后统一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内径Φ0.4m,为间接排放,废气排气量为6000Nm3,废气经碱吸收塔处理后排放的硫酸雾:2.91mg/m3,排放量为0.0175kg/h;G3统一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内径Φ0.4m,为间接排放,废气排气量为6000Nm3。经调阅该企业2021年12月28日委托内蒙古尚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的采样监测情况,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废气、土壤、噪声检测结果,分别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要求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经对该企业的生产原料、工艺流程、产品等全过程分析,综合公安部门询问笔录和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组、开发区邀请环保专家组意见,生产废液、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均不外排,工业固废为一般固废放置于固废暂存库中,作为副产品定期对外销售;企业仓库中存放甲苯(属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综上,举报人反映“该公司所有污染治理设备形同虚设,长期偷排大量有毒、有害废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部分属实。部分属实一是开发区已责令企业停产的所有生产线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进行生产。二是达拉特旗公安局已责令企业对现有的甲苯、硫酸、盐酸进行计量封存,在企业未整改完成并取得所有审批、验收手续前,公安局将不再对企业采购甲苯、硫酸、盐酸进行核准备案。三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已对新发现的“未批先建”行为立案查处。企业已于2022年4月18日开始对离子膜设备自行拆除,4月23日拆除完成,恢复原状;企业对与环评不符的树脂烘干设施、树脂蒸煮设施、离子树脂生产设施自行拆除,于5月18日全部拆除,恢复原状,并对所拆除的设施设备按行业规范妥善处置,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四是开发区环保局已责令企业按照环评要求于2022年4月23日前打3眼地下水监测井,用于开展日常监测。阶段性办结2022年4月18日,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展办主任侯刚(科员),开发区环保局执法大队大队长魏喜如(科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12X2NM620多年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毛连圪卜社三面长期被污水包围,该村长期存放着旗城镇污水和亿利化学公司的工业废水,总占地面积6000多亩,污水池距村民住宅仅几十米。这些厂的废水从2008年开始就通过暗管排放到村里,存放到现在。2018年,亿利化学因5号污水池水平面超出防渗部位,通过罐车往村庄附近倾倒、空中喷洒污水,致周边耕地、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人、畜生活受到影响。鄂尔多斯市水1.关于“20多年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毛连圪卜社三面长期被污水包围,该村长期存放着旗城镇污水和亿利化学公司的工业废水,总占地面积6000多亩,污水池距村民住宅仅几十米。这些厂的废水从2008年开始就通过暗管排放到村里,存放到现在”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问题中所指地段为毛连圪卜水圈,位于树林召镇白柜村毛连圪卜社东南方向,该社村民主要居住在水圈西、北方向,总占地面积约6187亩,村民住所与水圈最近的直线个水池。经调查,上世纪60年代,达旗造纸厂(东达蒙古王纸业前身)在此处有偿征收土地并建设储水圈存放企业生产废水。1998年,树林召镇开始建设雨污管网(因建设年限早,当时均为雨污混排管网),城市生活废水收集后排入该储水圈。2006年,造纸厂关停后停止向毛连圪卜水圈排放废水。2007年树林召镇一期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后,城市生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的中水,因当时无企业回用,仍排入毛连圪卜。2008年,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通过与白柜村毛连圪卜社协商征用土地并建设4个高盐水暂存池(5号、6号、7号和8号池),占地约1600亩,实际使用2个暂存池(5号和7号池),该公司从厂区铺设输水管道,将生产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产生的高盐水排入暂存池。2013年7月,树林召镇二期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日处理城市污水1.9万吨,生产中水1.8万吨,污水处理率90%,达标率100%),处理后的中水全部由新能能源公司回用,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在回用企业停产检修期间,中水无法回用,排入毛连圪卜;在雨季短时大雨情况下,城市雨水排入毛连圪卜,因树林召城区部分排水管网未完全实现雨污分流,将部分雨污水混排进入毛连圪卜)。从2007年起,达拉特旗启动实施毛连圪卜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新建及提升改造的市政道路同步实现了雨污管网分离。2015年3月,启动实施毛连圪卜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水处理工程、底泥处理工程、高盐水应急池和坝体加固工程。水处理方面,对蓄水圈内TP(总磷)、BOD5(生化需氧量)及pH超标水体全部进行了重新处理,累计处理超标水体250万立方米,处理后均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湖泊类水质标准(水质标准要求经四次专家论证会研究确定)。底泥处理方面,累计清理底泥1700立方米,并按照原市环保局对底泥处理方案审批要求,对底泥进行了烧砖,用于坝体硬化、临时仓库建设。高盐水应急池和坝体加固工程建设方面,将5号池改建为容积为122万立方米的高盐水应急池,池底和坝体进行了2布1膜防渗处理,坝体采用石笼网配套鹅卵石进行了护坡加固,坝顶道路用水泥混凝土硬化。2015年11月,综合治理工程完工,原市环保局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关于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毛莲圪卜污水圈综合整治工程环保验收意见的通知》(鄂环函〔2015〕244号)。综合治理后毛连圪卜实际存水池仅剩3个,其中,1号池存放雨季城区雨水和企业停产检修期间无法回用的中水,主要是镇区汇集下来的雨水;5号池存放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处理后的高盐水,7号池存放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原存水。2016年,为进一步推进毛连圪卜水圈整治,旗委、政府要求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加快推进高盐水结晶项目,尽快实现零排放。2017年10月21日,旗委、政府及原旗环保局要求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切断企业通7号池排水管道,清理7号池存水。2017年11月29日,原旗环保局对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7号池管网进行了切断,12月7日对排入毛连圪卜5号池的排口进行了铅封。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完成高盐水结晶设备的调试并正式投入运行,实现了高盐水零排放。2018年5月10日,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将7号池内存水全部导入5号池。同时,2018年4月,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购置金正环保高压蝶式膜(DTRO膜)装置处理5号池内存放的高盐水,日处理约1000立方米,5月初已投入运行。另外,为加快处理进度,旗政府责令企业另订购一套同型号处理装置对5号池存水进行减量化处理。2020年9月,达拉特旗住建局投资4500万元开始实施城市排水渠改造工程,对原有排水渠拓宽、加固和改造,同时新建泵站及前端调蓄池等附属工程,工程于2021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通过以上治理,有效解决了毛连圪卜水圈环境和城市内涝问题。现场查看,目前仅5号池有存水(5号池分为南、北两个水池)。其中,5号池北池存放城镇雨水,正在逐步回抽到达拉特旗东源污水处理厂处理并水综合利用;5号池南池存放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高盐水。2.关于“2018年,亿利化学因5号污水池水平面超出防渗部位,通过罐车往村庄附近倾倒、空中喷洒污水,致周边耕地、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人、畜生活受到影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1)关于“2018年,亿利化学因5号污水池水平面超出防渗部位,通过罐车往村庄附近倾倒、空中喷洒污水”。经调查核实,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实现高盐水零排放,5号池内高盐水不再增加,且存量水位也未超过防渗层。2018年5月,因受大风天气影响,5号池水域形成较大水浪,对坝体造成冲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尽量减小5号池坝体受到的冲击,同时,也为了抑制春夏两季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内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渣场产生的扬尘,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将5号池内蓄水通过水罐车密封拉运至渣场进行洒水抑尘。拉运过程中,为防止在沿途乡村砂石路上产生扬尘污染,企业对沿途乡村道路进行了平整,并利用东源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对道路定期洒水抑尘。同时,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5号池中央安装了雾化设备,水体经雾化后快速蒸发,加快存水的减量化,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2)关于“周边耕地、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人、畜生活受到影响”。经调查核实,毛连圪卜社为树林召镇区周边最低点,平均海拔较树林召镇区低2米左右,在德胜太芒硝矿勘探二区范围内,属于盐碱地,本底水质较差。为改善当地群众饮用水条件,达拉特旗于2008年在该社实施了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当地人畜饮用水均为城镇自来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调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中心监测站和原达拉特旗环境监测站2014年、2016年—2021年毛连圪卜社周边地下水井监测指标:2016年—2021年各水井监测指标与2014年各水井监测指标进行比对,各指标监测值基本稳定。2014年11月15日,在实施毛连圪卜综合治理工程前,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中心监测站出具《毛连圪卜PVC水池底泥监测报告》(EHJ-WTS-2014-201)显示:土壤监测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三级旱作标准。2018年6月,原达拉特旗农牧业局农技人员深入毛连圪卜社对当地玉米生长情况进行了调查,共调查6个点位、面积50亩,未发现玉米生产异常,其与全旗玉米生长同步。2018年,达拉特旗兽医局对毛连圪卜社牲畜疾病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11户),该社牲畜发病和死亡率没有明显增长,与达拉特旗其它区域情况基本相同。部分属实一是达拉特旗住建局责成东源污水处理厂加大雨水回抽处理力度,及时将池内雨水回抽处理为中水实现综合利用。二是达拉特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加快建设高盐水结晶扩建工程,加速5号池南池内高盐水回抽处理,按照《2022年鄂尔多斯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清单》(鄂污防治发〔2022〕3号)要求,2022年底前完成5号池高盐水清空50%。三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配置和利用。阶段性办结无13X2NM5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境内的乌拉山天然次生水源涵养林区,乱开矿程度非常严重。巴彦淖尔市生态乌拉山次生林区总面积175.4万亩,其中乌拉山自然保护区121.75万亩,2003年3月3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乌拉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侧柏林及天然次生林。
2018年前,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共设置采矿权7个、探矿权12个。在矿业权未退出前,一定程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乌拉特前旗相关执法部门都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2015年至2016年,累计对14个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18000元。按照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及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巴彦淖尔市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精神,乌拉特前旗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截至2018年5月4日,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已经全部退出,且陆续均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并通过了验收。7个采矿权方面。3个采矿权证公告注销(乌拉特前旗英捷公司甲浪沟石墨矿西矿段,2018年5月4日公告注销;乌拉特前旗英捷公司甲浪沟石墨矿东矿段,2018年5月4日公告注销;乌拉特前旗沙德格哈拉哈达透闪石矿,2018年5月4日公告注销),1个采矿权证到期灭失(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格金云母矿,2016年3月18日到期),3个采矿权证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的矿区范围剔除(乌拉特前旗沙德格苏木哈拉乌素沟白云岩矿,2017年5月2日办理变更登记;乌拉特前旗阴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沙德格花岗岩矿,2017年10月30日办理变更登记;乌拉特前旗沙德盖哈布气铁矿,2017年8月25日办理变更登记)。13个探矿权方面。5个探矿权证公告注销(乌拉特前旗小庙沟铁矿详查,2017年7月24日公告注销;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白彦花地区金铁多金属矿详查,2017年7月24日公告注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三老虎沟铁矿普查,2017年7月24日公告注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落托沟矿区铁多金属矿普查(政府委托),2017年7月24日公告注销;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忽奔铁矿普查,2017年11月8日公告注销);4个探矿权证通过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手续,将进入保护区的勘查范围剔除(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尼日图西铁矿地质详查,2016年12月办理变更登记;乌拉特前旗阿力奔哈业胡同一带铁矿普查,2016年7月办理变更登记;乌拉特前旗哈达门沟石墨矿详查,2018年3月办理变更登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黄土窑铁矿详查,2016年6月办理变更登记);4个探矿权申请办理了注销勘查许可证登记手续(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柏树沟一带铁矿详查,2018年3月已注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贾格其庙矿区铁矿详查,2018年2月已注销;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阿力奔铁矿普查,2018年4月已注销;乌拉特前旗阿力奔苏木点勒斯太沟铁矿普查,2011年8月已注销)。2021年2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自治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无序开发问题进行了销号公示,并下发了《关于部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任务销号的通报》(〔2021〕5号)。
乌拉山次生林区整体属于林草重叠区,但从未核发过林权证,全部发放草场证,一直以来,矿权设置以及手续办理等都是按照草原相关政策法规办理的。目前,巴彦淖尔市正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巴彦淖尔市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对乌拉山次生林区的其他区域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经初步排查,在乌拉山次生林区内、自然保护区外,目前还有51个矿业权,其中采矿权34个、探矿权17个。乌拉特前旗已根据排查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整改查处。
属实为全面解决矿业权设置不科学、矿山生态修复不到位、越界开采、破坏草原林地等矿山开采违法违规问题,我市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对照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深挖细查,特别是对乌拉山次生林区范围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梳理、大起底,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一点一策、一企一策、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依法科学整改问题,切实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坚决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阶段性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