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的主债务金额为5,000万元;除本次担保事项,合盛天然橡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上海”)无为其提供的担保。
合盛上海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HalcyonAgriCorporationLimited(合盛农业)的全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合盛上海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玺美拟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嘉定区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有效履行,合盛上海拟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担保事项。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营业范围:一般项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展示(特色)项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合成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离岸贸易经营;销售代理;林业产品营销售卖;纸浆销售;棉、麻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原料销售;农副产品营销售卖;新鲜水果批发;水产品批发;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玺美资产总额12,002.23万元,负债总金额8,399.24万元,净资产3,602.99万元,资产负债率69.98%,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5,891.75万元,净利润483.79万元(以上数据已审计)。
(三)担保的主债务金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四)担保范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合盛上海为上海玺美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上海玺美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还款履约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56,874.3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5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27,852.7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1%。无逾期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障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需资金,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有效支撑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启动境内公司债券注册发行工作。详细情况如下:
(四)发行方式: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后续依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满足公开发行的条件下可选择公开发行;
(五)发行规模:实际注册及发行规模不超过40亿元,最终注册及发行额度以监督管理的机构审批额度为准;
(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形式,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结果确定;
(八)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用途;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更好的把握有关发行品种的发行时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二)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
(三)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申报、注册等手续;
(五)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七)注册批文到期后自主启动新一轮注册工作,授权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为6年。
本次公司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获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发行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障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业发展所需资金,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有效支撑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启动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品种:一种或若干种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含永续)、超短期融资券等;
(五)发行规模:实际注册及发行规模不超过40亿元,最终注册及发行额度以监管机构审批额度为准;
(六)发行期限:中期票据不超过5年,其中永续中期票据基础期限不超过5年,可设置续期选择权,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270天;
(八)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用途;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更好的把握有关发行品种的发行时机,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直接融资工具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二)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总干事、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
(三)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这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申报、注册等手续;
(五)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这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做相应调整;
(七)注册批文到期后自主启动新一轮注册工作,授权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为6年。
本次公司注册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获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发行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子公司合盛上海为其子公司上海玺美提供担保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五、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七、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请符合条件的股东于2025年1月14日17:00前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书面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采用此方式登记的股东请注明联系方式。出席会议时凭上述登记资料签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